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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_驰名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认定,工商行政管理

2012-5-23 9:14:00 来源:范文网 【 】 阅读次数:

导语:

以下为文章主要内容:

 

1996年8月14日国度工商行政办理局令第56号公告 根据1998年12月3日公告的《国度工商行政办理局点窜〈经济公约树范文本办理方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惩罚法〉法则惩罚权限的内容》进行点窜

第一条 为了切当保卫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柄,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增进经济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履行细则》(以下别离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履行细则》),订定本法则。

第二条 本法则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大声誉并为相干大家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国度工商行政办理局商标局当真驰名商标的认定与办理工作。任何构造和个人不得认定大略采纳其他变相方法认定驰名商标。

第四条 商标注册人哀告保卫其驰名商标权柄的,该当向国度工商行政办理局商标局发起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国度工商行政办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办理工作的必要认定驰名商标。经国度工商行政办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按时候未超出三年的,不需从头发起认定申请。

第五条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该当提交以下表明文件:
(一)利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地区;
(二)利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紧张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三)利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地区;
(四)该商标的告白公告环境;
(五)该商标最早利用及连续利用的时候;
(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环境;
(七)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表明文件。

第六条 认定驰名商标该当遵循果然、刚正的原则。认按时该当征询有关部分和专家的定见。

第七条 国度工商行政办理局商标局该当将认定结果关照有关部分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雷同大略雷同的商标在非雷同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大略侵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柄,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感化的,由国度工商行政办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平的,可以向国度工商行政办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哀告国度工商行政办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除,但歹意注册的不受时候限制。

第九条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雷同大略雷同的商标利用在非雷同的商品上,且会表现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大略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柄遭到侵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大略该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哀告工商行政办理构造予以禁止。

第十条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雷同大略雷同的笔墨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利用,且大略引发大家误认的,工商行政办理构造不予承诺挂号;已经挂号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大略该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哀告工商行政办理构造予以撤除。

第十一条 鉴定本法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述行动是不是大略对驰名商标注册人权柄构成侵害时,该当思虑该商标的独创性以及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未经国度工商行政办理局商标局认定,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拐骗大家的,由行动地工商行政办理构造视其情节予以告诫,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出三万元,异国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背本法则第九条法则的,由行动地工商行政办理构造对照《商标法履行细则》第四十三条的法则处理。

第十四条 本法则中有关商品商标的法则,适用于办事商标。

第十五条 本法则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名称】 国度工商行政办理局点窜《驰名商标认定和办理暂行法则》中超越《行政惩罚法》法则惩罚权限的内容
【题注】 1998年12月3日
【章名】 全文
为了贯彻《行政惩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的关照精神》,经国度工商行政办理局局务集会评论辩论决议,对国度工商行政办理局已公告的《驰名商标认定和办理暂行法则》中超越《行政惩罚法》法则惩罚权限的内容集结进行了点窜。

第十二条改成“未经国度工商行政办理局商标局认定,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拐骗大家的,由行动地工商行政办理构造视其情节予以告诫,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出三万元,异国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改成“本法则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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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驰名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   认定   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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