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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买卖契约书_标的物,买受人,出卖人,契约,买卖

2011-10-22 10:46:43 来源:范文网 【 】 阅读次数:

导语:

以下为文章主要内容:

立合同书人买受人:x x x 
出卖人:x x x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包管标准定,两边商定条目以下: 

1、 交易标的物: 

2、 交易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有益用,但买受人未付清扫数价款之半途而废(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扫数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扫数权。买受人利用标的物,应服从以下前提: 

(一) 标的物应置放于x x(处所)。买受人妥帖保管保护利用。未经出卖人书面赞成,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 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地点地点,查抄标的物的状况。 

(三) 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 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警、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产生的吃亏,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 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供给包管或为其他任那边分。 

3、 交易人获得扫数权的方法: 

4、 买受人获得扫数权的前提:买受人付清扫数代价时(如系开单子时,于该单子扫数兑现时),买受人始行获得标的物扫数权。 

5、 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环境(或所开票占有任何一张不兑现环境),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归还时,买受人并愿径受逼迫履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逼迫履行收回交易标的物。其已付价款,扫数视为买受人利用标的物的折旧侵害补偿,不得哀告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关照的数额补偿。 

6、 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7、 就本合同所生胶葛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包管人部分)以x x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逼迫履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地点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8、 其他前提: 

(一) 两边应即日向管辖挂号构造,办理动产包管附前提交易合同的挂号。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挂号,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补偿出卖人的一切吃亏,买受人无贰言。 

(二) 本件动产包管附前提交易合同挂号有效期间为三年,自挂号日起算。 

(三) 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扫数(或未兑付单子扫数)及归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四) 其他不决事变,概依有关法律的法则办理。 

9、 买受人的连带包管人,就买受人因本合同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包管各条内有关包管人和权力。连带包管人所当真任,以包管至践诺本合同所生扫数债务时为止。包管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赞成,不得借端半途退保。 

10、 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交易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敷归还扫数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包管人仍应负扫数归还责任。 

买受人: 
住址: 
身份证号: 
连带包管人: 
住址: 
身份证号: 
出卖人: 
x x x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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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标的物   买受人   出卖人   契约   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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