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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资基金合同文本格式_基金,契约,资产净值,房地产,信托

2012-3-3 9:33:09 来源:范文网 【 】 阅读次数:

导语: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实施“三创四做”行动计划的意见

以下为文章主要内容:




蓝天基金资产信任合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资信任基金办理暂行法则》的有关精神和要求, 中国人民构筑银行深圳分行和深圳蓝天基金办理公司本着互助倡导“蓝天基金”, 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精良效益的经济范畴,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大略高的投 资回报和较丰富的本钱增值的主旨,经划一会商并构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和谈:
第一条释义
除本合同其他条目另有法则外,以下词语具有以下意义:
本基金指根据本合同法则所建立的蓝天基金。
基金单位指代表本基金必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人指我百姓法公例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加者,包括天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根据本合同法则享有响应的资产实 际扫数权、收益分派权、残剩资产分派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柄及负担本合同 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标准法则的任务的人。
主管构造指对基金履行行政办理本能机能的当局机构,本合同中通指中国人民银 行深圳经济特辨别行。
经理人根据基金办理法则,作为本基金的紧张倡导人和本合同的缔结人之一, 受信任人拜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办理活动的人。在本合同中专指深圳蓝天基金 办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投资
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单子、贸易单子 及别的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应用的 东西进而获得响应之长处的行动。
信任人
指根据基金办理法则,作为本合同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合同法则对 本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合同中专指中国人民构筑银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继任 人。
管帐年度指公历每一年的1月1日起至昔时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年初资产净值指本基金在每管帐年度入手下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受益凭据指根据基金办理法则由信任人和经理工钱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 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合同中通指经主管构造承诺的证券存折。
单位持有人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 本基金的扫数受益人。
受益人名册指本合同第四条所述的记录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点、持有 单位份额等资料的挂号名册。
挂号人指受信任人拜托当真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合同 专指深圳证券挂号公司。
交易日指海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交易 日。
干系人泛指以下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具有经理人或信任人总股分额30%或以上平凡股或表决权 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任人直接或间接具有总股分额30%或以上平凡股或表决 权的人。
估值指根据本合同第六条法则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代价进行评估的 活动。
估值日指经理人按本合同法则进行资产净值谋划并公告的任一交易日。
初次发行费指本合同第七条所指的初次发行费。
经理年费指经理人根据本合同第十三条3款法则所应享有的款额。
资产净值指根据本合同第六条法则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 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具有或代表的资产代价。
信任年费指信任人根据本合同第十二条3款法则所应享有的款额。
核数师指根据本合同法则由经理人经信任人赞成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管帐帐 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平常决议指在根据本合同第十条法则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 50%或以上票数经过议定的决议。
特别决议指根据本合同第十条法则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 %或以上票数经过议定的决议。
管帐结算日指本合同法则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一年12月31日。
待分派收益帐户指本合同法则的专供寄存待分派收益资金的帐户。
收益分派日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管帐年度停止后经信任人发起并由受益人 大会肯定的该管帐年度的收益分派过户中断日,该日不得超过该管帐年度的管帐结 算往后三个月期间。
本基金章程指《蓝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点窜或补充部分。
基金办理法则指《深圳市投资信任基金办理暂行法则》。
计价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过去近来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 估日。
第二条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蓝天基金。
2.本基金发行范围:本基金最多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 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 上市交易,亦差错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 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式样来派发每一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建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任投资基金,期 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构造承诺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出十年), 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倡导的另外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以下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益;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构成的财产;
(3)销售或让渡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益;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进程中所构成的增值、溢价及别的非交易性收益;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6)除上述项目外的别的杂项收益。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任人按信任原则在名义上 持有,本基金的扫数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任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自力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以外的零丁帐户进行 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交易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呈现。
7.信任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根据本合同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 押权或别的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策划上的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别的资产式样表现 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出本基金在该管帐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历于信任人、经理人或干系人,但该等借款利率平常不 应高于当期同行的凡是利率程度。
第三条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据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东西、发行方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构造承诺的招募阐明 书所列履行。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代价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 代价3%的初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据均以记名的书面凭据式样发行,每一受益凭据(交 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据是表现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必定份额资产的 扫数权、受益权或别的权柄并负担响应任务的表明,不得保险收益的根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本基金清盘前 未经主管构造承诺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合同规 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柄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 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力。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基金赎回其所持的 基金单位。
8.如果本基金在法则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 要求,则本基金不能建立,届时将由倡导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法则的 活期存款利率谋划的利钱,在扣除响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让渡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 信息式样建造、登录、变动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挂号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 内容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派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让渡人的有关资料;
(4)基金单位让渡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觉得必要变动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挂号人发起变动申 请,由经理人或挂号人按有关法则程序进行考核,并视环境决议是不是在受益人名册 上作出响应变动。
3.受益人身份实在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平常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 准。
4.本基金建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法则根据上市的证券交易法则履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经过议定经理人或其拜托的证券交易所 或证券商有偿让渡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让渡代价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代价肯定,并由让渡方 和/或受让方另行付出主管构造法则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让渡中的受让人须持让渡凭据向经理人或挂号人办理已让渡的基金单 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公配等权柄。
第五条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畴及投资限制
1.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东西,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 环境,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配合投资的方法投放于差别类别的已上市或 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 以求分散和低落投资风险并到达本基金本钱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深圳、 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会,本基金也能够参加非上市公司的 股权收购及互助开辟策划房地产等交易。
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或范畴有以下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出本基金该管帐年度初资产净值的80%,投资 于债券的比例不超出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出30%,房地产和期 货等别的类投资不超出40%;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别的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出本基金 年初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别的证券的数额不超出该公司 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额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别的各种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据,不能以本基 金资产为他人供给包管,不能投资于负担无穷责任的项目;
(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机遇的款项可对外短时间拆借,拆借余 额不能超出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25%;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任人书面赞成前,不得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 己的股东具有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鄙人列环境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已超过上述投资限额,经理人不必 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不必裁减或追加投资或道别的资产配置设备摆设):
(1)因为本基金扫数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因为某种时价变动的因为而 造成该项投资额超出上述限额时;
(2)因为受投资的企业呈现兼并、重组、分立、让渡等环境而造成该项投资 额超限时;
(3)因为本基金在策划活动中付出或收益必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5.经理人或其干系人在未获得信任人书面赞成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 金产生投资来往干系。
6.本基金寄存在信任人或经理人或干系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 同行的存款利率程度。
7.经理以可随时根据策划必要决议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扫数投资项 目变现后将资金转道别的用处。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凡是交易方法进行,除非经理人觉得有必 要采取对本基金并没有庆幸的别的交易方法,但须获得信任人赞成。
9.信任人有权谢绝接纳其觉得不符合本合同法则的投资或别的财产,并可要 求经理人及时采纳办法,将不符合本合同法则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更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建立并经信任人书面赞成后才可展开投资策划活动。
第六条资产估值法则
1.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个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 值日。
2.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管帐标准、参照国际惯例并遵 照本合同的有关法则进行。
3.本基金资产代价的数额应按以下基精肯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标代价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 资份额的收时价谋划,但以下除外:
a.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紧张投资市场的收时价谋划;
b.如果出于某种因为在肯按时候内没法从上述投资市场中获得代价数据,则 按前一计价日代价谋划或视必要平息估值;
c.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钱而上述代价资料并未包括该应计利钱部分,则在 对该投资项目谋划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付利钱部分预先扣除。
注:如果经理人循上述路子所获得的并据称是最新资料的代价与实际代价有误 差,经理人差错此过错负担当何责任。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时间贸易单子以买进本钱加上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 止应收利钱为准谋划。
(3)银行存款及雷同货币性资产的代价应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 利钱为准谋划。
(4)任何已达成代价和谈但还没有履行的必要践约交割的投资或别的财产的价 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产生后应具有的代价来谋划。
(5)股权或别的未料理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本钱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 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得的利润数来谋划。
(6)除上述投资或财产项目以外应收付的债权债务按至计价日止应收回或应 付的数额进行谋划。
(7)按法则在本基金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扫数规费或别的付出金额,应按上 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至计价日止应摊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 余额计入本基金资产总额来谋划。
4.本基金资产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资产代价大于帐面值,增值部分作为 重估红利入帐;如小于帐面值,则从重估红利中扣除。
5.将按上述方法所谋划出的本基金资产总额减去本基金负债总额后的余额, 即为本基金在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将上述资产净值除以本基金已发行的单位总额后的得数,即为每一基金单位资 产净值。
6.经理人可以在经信任人赞成后,将上述投资项目或别的财产的计值方法作 得当调整,或采取别的计值方法,以能真正反应资产的实际代价。
7.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每个月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告一次。
第七条本基金的费用
1.初次发行费,包括倡导费用、佣金、承销费、宣扬告白费和文件资料印制 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代价的3%谋划,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 一并付出。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本基金年资产帐面净值的1.2%,每日累计, 并在每个月10日前由信任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付出给经理人。
3.基金信任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0.3%,每日累计,每个月1 0日前由基金信任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册挂号费、受益凭据托管费、上市交易费和分派基金收益所 产生的费用,由信任人根据本合同或有关法则的标准从信任资产中按时付出给经理 人挂号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
5.公告或关照本基金有关事变及式样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律师费、核 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任人根据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公约并核实后从本 基金资产中付出。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办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财产保险中所产生的一切 费用或利钱付出,由信任人依占有关公约从本基金资产中付出。
7.本基金投资策划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处所性规费等,由 信任人从本基金资产中付出。
8.除上述项目以外的临时性必须开支或标准或本地当局法则的缴费,由信任 人承认后按实际产生额从本基金资产中付出;
9.经理人或信任人在将本基金资金进行投资和办理活动中所产生的必须开支 由信任人从本基金资产中付出,但经理人和信任人本身的平常行政办理开支不得由 本基金负担。
第八条管帐和审计报告
1.本基金零丁立帐,自力核算,自负盈亏。
2.本基金管帐轨制按深圳经济特区管帐标准履行;特区管帐标准未作法则的, 参照国际惯例履行。
3.经理人在每季停止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任人提交本季度信任报告,信任 人在每半年末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果然本基金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管帐年度终 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平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4.本基金的投资和办理活动中的管帐帐簿以及资产保管管帐帐簿均由信任人 建立和保管;经理人当真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资或办理活动事变记录。
经理人与信任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料供给便利前提。
5.上述一切管帐凭据或帐簿或投资办理记录资料的保存年限为本基金清盘终 结后满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数师应为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注册的专业管帐机构及其专业人士, 且必须自力于信任人、经理人或干系人。
第九条收益分派
1.本基金在每个管帐结算日止所兑现的该管帐年度收益总额是指该管帐年 度内本基金投资策划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红利、利钱、利润和/或别的种类的收 入(包括已/应收回的债权)的总收益部分,扣除昔时应付出的扫数投资策划本钱 和应纳税额、处所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一年收益总额扣除按法则或可由经理人提取的事迹奖金部分 后的余额,为该管帐年度的可分派收益总额。
3.上述昔时的可分派收益总额和分派方法由信任人肯定并担当益人大会经过议定 后,按本基金单位的总数额谋划出每一基金单位可分派收益数,并遵照收益分派日 在册的受益人名单由经理人或挂号人以现金式样直接划拨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 册上登录的银行户头内,或以送红利单位的式样打印出受益凭据发交给受益人。通 常环境下,本基金每一年的收益分派均采取派送红利单位的式样。
4.本基金每一年分派收益一次,凡是于每个管帐的年度停止后的三个月内进行, 平常不进行中期分派;如果该管帐年度的收益总额低于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 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不进行收益分派。
5.上述每一年收益寄存在待分派收益帐户中可计取的利钱收益,应转入下一会 计年度的可分派收益数额内,但在该年收益分派往后的分派进程中均不再计提利钱。
6.如果因受益人本身因为造成信任人或经理人或挂号人没法在必定期限内( 平常为本基金清盘前到达五年或到本基金清盘入手下手日止)将应分派给该受益人的收 益及时派发出去,则该受益人被视为已自行抛却上述收益的受益权,且在上述期限 后无权再向信任人或经理人索偿在上述环境下,上述没法公配出的收益应构成基金 资产的一部分。
第十条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一年起码召开一次,凡是在该管帐年度停止后的二个月内召开, 大略是根据代表本基金单位份额总数10%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发起后临时召开。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必定份额(视发行环境而定)的受益人有权出席大 会,不敷上述份额的受益人可以书面拜托别的有权出席人公告有关定见或代行表决 权,经理人和信任人的董事和获授权的高级人员都可出席大会。
3.大会召开的时候、地点、出席人资格和集会议题经信任人肯定后,应起码 提早二十天以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登载公告和寄发信函的方法关照 受益人。任何受益人不管出于何因为末见到或收到上述关照,均不感化该次大会决 议对其产生的束厄狭隘力。
4.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 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评论辩论和表决平常决议;如需评论辩论和表决特别决议,则出 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应到达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
5.如果关照的开会时候已过非常钟而签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达 不到上款的要求,则大会必须顺延15往后召开,时候和地点由大会主席或信任人 决议后仍按上述方法关照受益人。凡属延期召开的大会对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 金单位份额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评论辩论和表决扫数原定的议案。
6.大会主席由信任人事前书面指定;如果信任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会主席 迟到15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出一名出席人担当大会主席。
7.除非大会主席根据表决必要或根据代表本基金发行单位总份额10%或以 上的出席人的发起而决议采取每一基金单位一票的表决方法,大会表决决议平常以 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决方法进行。
8.平常决议的经过议定或反对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额50%或以上赞成或反 对方为有效,特别决议的经过议定或反对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份额75%或以上赞成 或反对方为有效。
大会经过议定的任何决议对全部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会的受益人)、经理人和信 托人均有束厄狭隘力。
9.大会的集会记要应细致记录大会召开的时候、地点、出席人名单、议题和 大会评论辩论和经过议定或反对的决议,并由大会主席签名。上述集会记要本来交信任人保 存,副本交经理人保存。
10.以下事变须经大会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评论辩论和表决:
(1)对本基金章程进行点窜或补充;
(2)对本合同进行点窜或补充;
(3)已闭幕管帐年度的收益分派方案;
(4)本基金存续期的延长或变化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满清盘或提早清盘事变;
(6)经理人或信任人的离职或撤换;
(7)别的有关本基金的庞大事变。
上述所经过议定的特别决议必要时须经主管构造承诺。
第十一条本基金的毕业和清盘
1.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或受益人大会决议 不变化为另外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决议停止本基金 时,经主管构造承诺,本基金应毕业。
2.在呈现以下环境之临时,本基金担当益人大会经过议定决议并经主管构造承诺, 可以提早毕业:
(1)因为现行标准的变动或新标准的履利用本基金不能连续合法存在或运作 时;
(2)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经理人继任时;
(3)信任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信任人继任时;
(4)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基金不能平常运作达二个月以上时;
(5)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连续六个月以上降至已发行基金单位面额总值70% 以下时。
3.信任人、经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 有权书面发起本基金提早毕业的发起。
4.本基金的毕业经主管构造承诺后,信任人应尽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法将本 基金的毕业日和基金单位的过户中断日关照受益人,同时由信任人当真构造本基金 料理小组,经理人在本基金决议毕业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且本基金单位停 止让渡。
5.本基金料理小组的构成人员应包括信任人、经理人、注册管帐师或核数师、 法律顾问等。
6.本基金料理小组的职责为:
(1)料理、查对和保管对本基金扫数资产;
(2)料理本基金未结的债权债务;
(3)以其觉得得当的方法尽快变现一切未以现金式样存在的资产。
(4)向主管构造发起本基金节余资产的分派方案并在获承诺后当真该方案的 履行;
(5)当真本基金毕业进程中的别的事件。
7.本基金料理小组及其受托人在践诺上述职责时有权获得公道的工钱,且该 项工钱经主管构造承诺后可优先从本基金节余资产中受偿。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节余资产分派入手下手达必定期限(凡是为十二个月)后 未领取的部分,应上交主管构造处理。
第十二条信任人
1.信任人必须践诺以下职责:
(1)帮忙经理人倡导本基金;
(2)配备专职人员当真妥帖保管好本基金资产;
(3)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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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基金   契约   资产净值   房地产   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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