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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相关知识_抵押,保证人,约定,担保,债权人

2018-7-27 9:43:56 来源:范文网 【 】 阅读次数:

导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以下为文章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包管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 证
第一节 包管和包管人
第二节 包管公约和包管方法
第三节 包管责任
 
第三章 抵 押
第一节 典质和典质物
第二节 典质公约和典质物挂号
第三节 典质的出力
第四节 典质权的兑现
第五节 最高额典质
 
第四章 质 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二节 权力质押
 
第五章 留 置
 
第六章 定 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畅,保险债权的兑现,成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订定本法。

第二条 在假贷、交易、货品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必要以包管方法保险其债权兑现的,可以遵照本标准定设定包管。

本标准定的包管方法为包管、典质、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包管活动该当遵循划1、自愿、刚正、诚笃名誉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三工钱债务人向债权人供给包管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供给反包管。

反包管适用本法包管的法则。

第五条 包管公约是主公约的从公约,主公约无效,包管公约无效。包管公约另有商定的,根据商定。

包管公约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包管人、债权人有差错的,该当根据其差错各自负担响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 保 证

 

第一节 包管和包管人

第六条 本法所称包管,是指包管人和债权人商定,当债务人不践诺债务时,包管人根据商定践诺债务大略负担责任的行动。

第七条 具有代为归还债务本领的法人、其他构造大略百姓,可以作包管人。

第八条 国度构造不得为包管人,但经国务院承诺为利用外国当局大略国际经济构造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黉舍、幼儿园、病院等以公益为目标的奇迹单位、社会集体不得为包管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本能机能部分不得为包管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畴内供给包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大略企业为他人供给包管;银行等金融机构大略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供给包管的行动,有权谢绝。

第十二条 联合债务有两个以上包管人的,包管人该当根据包管公约商定的包管份额,负担包管责任,异国商定包管份额的,包管人负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包管人负担扫数包管责任,包管人都负有包管扫数债权兑现的任务。已经负担包管责任的包管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大略要求负担连带责任的其他包管人归还其该当负担的份额。

 

第二节 包管公约和包管方法

第十三条 包管人与债权人该当以书面式样订立包管公约。

第十四条 包管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公约别离订立包管公约,也能够和谈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肯按期间连续产生的借款公约大略某项商品交易公约订立一个包管公约。

第十五条 包管公约该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包管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践诺债务的期限;

(三)包管的方法;

(四)包管包管的范畴;

(五)包管的期间;

(六)两边觉得必要商定的其他事变。

包管公约不完全具有前款法则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十六条 包管的方法有:

(一)平常包管;

(二)连带责任包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包管公约中商定,债务人不能践诺债务时,由包管人负担包管责任的,为平常包管。

平常包管的包管人在主公约胶葛未经审讯大略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逼迫履行仍不能践诺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谢绝负担包管责任。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包管人不得利用前款法则的权力:

(一)债务人居处变动,导致债权人要求其践诺债务产生庞大坚苦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停业案件,中断履行程序的;

(三)包管人以书面式样抛却前款法则的权力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包管公约中商定包管人与债务人对债务负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包管。

连带责任包管的债务人在主公约法则的债务践诺期届满异国践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践诺债务,也能够要求包管人在其包管范畴内负担包管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包管方法异国商定大略商定不明了的,根据连带责任包管负担包管责任。

第二十条 平常包管和连带责任包管的包管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抛却对债务的抗辩权的,包管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利用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抵拒债权人利用哀告权的权力。

 

第三节 包管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包管包管的范畴包括主债权及利钱、违约金、侵害补偿金和兑现债权的费用。包管公约另有商定的,根据商定。

当事人对包管包管的范畴异国商定大略商定不明了的,包管人该当对扫数债务负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包管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让渡给第三人的,包管人在原包管包管的范畴内连续负担包管责任。包管公约另有商定的,根据商定。

第二十三条 包管期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让渡债务的,该当获得包管人书面赞成,包管人对未经其赞成让渡的债务,不再负担包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和谈变动主公约的,该当获得包管人书面赞成,未经包管人书面赞成的,包管人不再负担包管责任。包管公约另有商定的,根据商定。

第二十五条 平常包管的包管人与债权人未商定包管期间的,包管期间为主债务践诺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公约商定的包管期间和前款法则的包管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告状讼大略申请仲裁的,包管人免除包管责任;债权人已提告状讼大略申请仲裁的,包管期间适用诉讼时效停止的法则。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包管的包管人与债权人未商定包管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立债务践诺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包管人负担包管责任。

在公约商定的包管期间和前款法则的包管期间,债权人未要求包管人负担包管责任的,包管人免除包管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包管人遵照本法第十四条法则就连续产生的债权作包管,未商定包管期间的,包管人可以随时书面关照债权人停止包管公约,但包管人对付关照到债权人前所产生的债权,负担包管责任。

第二十八条 联合债权既有包管又有物的包管的,包管人对物的包管以外的债权负担包管责任。

债权人抛却物的包管的,包管人在债权人抛却权力的范畴内免除包管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大略超过授权范畴与债权入订立包管公约的,该公约无效大略超过授权范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差错的,该当根据其差错各自负担响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差错的,由企业法人负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包管人不负担民事责任:

(一)主公约当事人两边勾结,欺骗包管人供给包管的;

(二)主公约债权人采纳敲诈、勒迫等伎俩,使包管人在背离真正意思的环境下供给包管的。

第三十一条 包管人负担包管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停业案件后,债权人未报告债权的,包管人可以参加停业财产分派,预先利用追偿权。

第三章 抵 押

 

第一节 典质和典质物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典质,是指债务人大略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包管。债务人不践诺债务时,债权人有权遵照本标准定以该财产折价大略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法则的债务人大略第三工钱典质人,债权工钱典质权人,供给包管的财产为典质物。

第三十四条 以下财产可以典质:

(一)典质人扫数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典质人扫数的呆板、交通运输东西和其他财产;

(三)典质人依法有权处罚的国有的地皮利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典质人依法有权处罚的国有的呆板、交通运输东西和其他财产;

(五)典质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赞成典质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地皮利用权;

(六)依法可以典质的其他财产。

典质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典质。

第三十五条 典质人所包管的债权不得超过其典质物的代价。

财产典质后,该财产的代价大于所包管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典质,但不得超过别的额部分。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获得的国有地皮上的房屋典质的,该房屋占用范畴内的国有地皮利用权同时典质。

以出让方法获得的国有地皮利用权典质的,该当将典质时该国有地皮上的房屋同时典质。

乡(镇)、村企业的地皮利用权不得零丁典质。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构筑物典质的,其占用范畴内的地皮利用权同时典质。

第三十七条 以下财产不得典质:

(一)地皮扫数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扫数的地皮利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法则的除外;

(三)黉舍、幼儿园、病院等以公益为目标的奇迹单位、社会集体的教诲办法、医疗卫生办法和其他社会公益办法;

(四)扫数权、利用权不明大略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拘留收禁、监禁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典质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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