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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资中扣除“质量保证金”合理吗?_工资,劳动合同,劳动法,做法,约定

2011-9-15 22:16:12 来源:范文网 【 】 阅读次数:

导语:

以下为文章主要内容:




问:我客岁10月份应聘如今这家公司工作。当时,在签订工作公约时商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每个月1000元工钱。但到领工钱时,我发觉只领到800元工钱。老板解释说,单位每个月要从工钱中扣除产品格量包管金200元,这是为了鞭策员工保险工作质量,员工在工作中只要异国呈现题目,离开公司时,公司会一并将这笔钱扫数返还给职工,公司轨制一贯如此。我想问问,这类做法是不是公道?

答:该企业的做法既违背了工作公约,又违背了《工作法》的有关法则,侵吞了职工的合法权柄。

《工作法》中明了法则,工作公约依法订立具有法律束厄狭隘力,当事人必须践诺工作公约法则的任务。用人单位与您签订的工作公约中明了商定试用期月工钱为1000元,但企业却只发给800元,明显违背了工作公约的商定。《工作法》法则,订立工作公约该当遵循划一自愿原则,用人单位与工作者在会商同等的根本上签订工作公约,一方不得附加任何前提。1994年3月工作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曾联合发出关照,明了发起,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什物等作为“入厂押金”和“风险金”。您地点单位固然在与员工签订工作公约时,异国收取风险典质金,但其后强行从工钱中扣除产品格量包管金的做法,便是一种变相收取风险典质金的做法,是违法的,这类做法美满是侵犯职工工钱权的行动。别的,用人单位把不法剥削职工工钱说成是公司轨制,本来是一种诡辩,是异国任何法律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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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工资   劳动合同   劳动法   做法   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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