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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渠道管理制度_佣金,经销商,代理商,商店,直销

2011-12-27 16:22:03 来源:范文网 【 】 阅读次数:

导语:第一章总则

以下为文章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内涵

本公司的销售渠道是指产品从公司的出产范畴向消耗范畴转移时所经过议定的通道,这类转移必要中间商的参与。

第二条

适用范畴

本法则的紧张东西为国际销售渠道的中间关键。

第二章代办商

第一节

企业代办商

第三条

企业代办商是受本公司拜托,根据和谈在必定地区内当真代销本公司出产的产品的中间商。产品销售后,本公司根据销售额的必定比例付给其佣金作为工钱。

第四条

企业代办商与本公司是拜托销售干系,他当真推销产品,践诺销售交易手续,本身不设堆栈,由顾客直接向本公司提货。

第五条

本公司可同时拜托多少个企业代办商,别离在差别地区推销商品,本公司亦可同时参加某些地区的直销活动。

第二节

销售代办商

第六条

销售代办商是一种自力的中间商,受托当真代销本公司的扫数产品,不受地区限制,并具有必定的售价决议权。

第七条

销售代办商是本公司的全权独家代办商。本公司在联合期间只能拜托一家销售代办商,临时己也不能再进行直销活动。

第八条

销售代办商也履行佣金制,但其佣金平常低于企业代办商。

第三条寄售商

第九条

寄售商拜托进行现货的代销交易。根据和谈,本公司向寄售商交付产品,销售后所得货款扣除佣金及有关费用后再交付本公司。

第十条

寄售商平常要自设堆栈或铺面,便于顾客及时购到现货,且易于成交。

第四节经纪商

第十一条

经纪商既无商品扫数权,又无现货,只为交易两边供给有关代价、产品及平常市场信息,为交易两边洽商销售交易起媒介效用。

第十二条

经纪商与本公司不签订公约,不负担任务,与本公司无巩固的关联,但在交易进程中又可代表本方,商品成交后,从中提取一部分佣金,但其比例平常较低。

第三章直销商店

第十三条

直销商店需划出A、B、C、D四个等级,要求每户一卡。

第十四条

直销商店交易拜访次数法则为:A、B级店面每个月不得少于5次;C、D级店面每个月不得少于2次。

第十五条

扫数直销商店必须履行联合的市场零售价,若经查不落实,直销店面的零售价不联合,必须究查该区交易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直销商店根据交易额可采取给扣制。

第十七条

商店货品摆放位置必须处于最夺目标位置,商店货架上货品规格必须齐备,摆放整齐。

第十八条

要求商店的货品必须进步先出,交易员随时盘点对方库存及出厂日期,以便呈现题目及时办理,并以书面式样将公司的要求传达至客户,如对方库存过大时,需会商,请教主管调回公司堆栈。

第十九条

商品在销售、运输及库存等关键呈现破坏,必须当日调换,不允许拖至下月调换。

第二十条

客户发起的任何定见或发起,交易人员必须劈面记录,本身权柄范畴能予办理的立即办理,不能办理的上报公司主管,在3日内复兴客户。

第二十一条

交易员必须特别熟悉辖区内每家商店的经理、管帐、出纳、仓管、交易采购、柜台组长及交易员的环境,此中包括姓名、家庭住址、德律风、喜好、生日及个别家属环境。

第二十二条

每逢元旦或圣诞节前夕,交易员应当本身花钱寄贺卡给客户。

第四章经销商

第二十三条

经销交易必须由公司经理策划,或由经理指派的交易代表策划,公司内人员详细当真办理交易。

第二十四条

经销交易同等履行公约制,公约文本各分公司要求联合。

第二十五条

经销商可别离为A、B两种:A为大型经销商(年交易额在20万美元以上);B为小型经销商(年交易额在20万美元以下,10万美元以上);10万美元以下视为零售商,不签公约。

第二十六条

A级经销商的策划分为淡旺季。旺季时因为对方需求量大,资金占用量大,必须按公约求货到付款,不然不予供货;淡季时思虑长期策划,可适当按月铺货,当月铺货当月底必须扫数收回货款(比方,1日发货,到31日收回;8日发货,在31日收回;25日发货,在31日收回)。

第二十七条

B级经销商的策划不论淡旺季,同等货到交款,不然呈现的任何货品吃亏由经理当真扫数补偿。

第二十八条

经销商在经销进程中产生的破坏、变质、超出保质期的产品,本公司同等不予负担;但如有产品格量题目,本公司将予以办理。

第二十九条

每一年需对各经销商订定销售指标,按指标结束环境予以嘉奖。零售商销售额在20万美元以下由分公司嘉奖,20万美元以上由行销部嘉奖。金额视同分公司费用。经销商未附公约本来,同等不享福本条目。嘉奖在结算后第60天,由行销部联合查对无误后发放。

第三十条

几个经销商联合进货则扫数不嘉奖。

第三十一条

每一年销售指标须根据上年结束环境,在原有根本上递增必定的百分点。

第三十二条

公司需帮忙帮助经销商开辟市场、筹划市场,供给精良的策划计谋,原则上要求经销商根据公司规订代价进行销售,允许上浮5%,但不作详细法则,经销商有责任指导零售商履行地区内联合零售价。

第三十三条

经销商不得跨区销售,导致货品流窜,干扰其他市场,导致代价混乱。若违犯,一经发觉,第一次中断供货,第二次撤除经销商资格,第三次充公销售奖。

第三十四条

严禁经销商销售假货,一经发觉,立即停止交易来往,并究查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开辟经销市场时,由分公司派出先遣队与经销商互助打理销售点后,交经销商策划。同时也可由行销部派先遣队,费用由行销部和分公司各负担50%,来开辟经销市场,结束市场开辟后再交由经销商策划。

第五章零售商和零售商

第三十六条

有关零售商和零售商的办理,另拜见本公司《零售商办理轨制》和《零售商办理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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