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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违法收取保证金_保证金,劳动者,原告,被告,法律

2012-6-28 9:47:34 来源:范文网 【 】 阅读次数:

导语:

以下为文章主要内容:




原告王某经过议定应聘,被被告某厂招入作为工作公约制工人,两边签订了工作公约。在签订工作公约时原告王某向旅店交纳了包管金6000元,今后原告被安排在厂办某部工作。200X年1月,两边清除了工作干系。原告遂向厂方索取6000元包管金。但被告以原告表现不好为由拒还,原告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包管金6000元,并向法庭供给了本身交纳包管金时对方出具的收据。

评析:在实践中,单位收取包管金,押金每每具有必定的逼迫性,而工作者每每是弱者,为了能够在单位平常工作只得无前提服从,而收钱的单位正利用了工作者的这一点,其实不思虑是不是出自工作者本人自愿。是以违背了划一自愿的原则,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柄。根据我国工作法律和北京市的相干法则,订立工作公约时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式样向工作者收取定金、包管金和典质金及相干物品。被告的行动明显违背了上述法则。原告的哀告,应获得法律赞成是必定的。

在实践中,单位为了把握工作者的离职,还凡是采取拘留收禁工作者身份证,学历证等伎俩,这一样是违背法律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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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保证金   劳动者   原告   被告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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